各团场,各部、委、局、办,明珠街道:
《第五师双河市加快推进托育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师市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师双河市办公室
2024年7月23日
第五师双河市加快推进托育机构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兵团党委兵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进第五师双河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国家、兵团关于开展托育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确立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覆盖师团、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职工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发展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多种模式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提高托育供给能力。2024年底,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和普惠托育等五大体系基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辖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个以上。各团场、明珠街道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到2025年,辖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完成国家“十四五”规划目标,托育服务水平整体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规范性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国家、兵团出台的普惠托育标准,积极争取国家项目支持,逐年建设师市、团场托育服务中心及托育服务站,加快普惠托育服务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委、卫健委、各团场、明珠街道)
(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幼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2-3岁的幼儿,加强托幼衔接。积极探索公立幼儿园托幼班服务示范点建设,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各团场、教育局、卫健委)
(三)加强社区普惠托育建设与改造。加强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为辖区住户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团场、明珠街道、卫健委)
(四)推进家庭托育点规范建设。依据《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积极引导辖区有开办基础条件的家庭申请家庭托育点,为职工群众提供多元、便捷、可及的家庭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各团场、明珠街道、卫健委)
(五)鼓励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为主体,采取公办自营、公办民营等方式举办普惠托育服务,为单位职工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福利性托育服务,空余托位可向社会开放。(责任单位:各级工会、妇联、师市各单位)
(六)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托育服务发展。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福利性托育服务,也可通过提供场地或租赁场地,采取自建自营、公建民营等方式,引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托育机构作为功能社区签约对象,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医药文化,推广小儿推拿、穴位贴敷、药浴等中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卫健委)
四、强化托育机构规范管理
(一)规范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在师市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民办非盈利性的托育机构),在师市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民办盈利性的托育机构、营利性家庭托育点),在师市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健委备案,提交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填写备案书(附件2)和承诺书(附件3)。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卫健委应当对申请备案的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4)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附件5)。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卫健委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家庭托育点备案书、备案承诺书(附件6、7),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规范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对师市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且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备案的幼儿园托班、托育服务中心、家庭托育点等托育服务机构进行规范的收费管理,收费内容包括托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政府指导、机构落实,兼顾普惠性和公益性的原则,由发改委进行价格制定与指导。
(三)加强机构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托育服务质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加强机构人才培养培训。师市人社局负责将托育服务技能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举办相关专业人员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托育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培训,相关单位依据职责进行指导、帮助。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托育服务事关广大婴幼儿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幸福,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工作职责,根据工作目标完成任务。各团场要压实属地责任,积极推动各类型托育机构建设,完成辖区每千人口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合理布局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托育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师市卫健委定期调度进展情况,并将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托育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卫健委牵头,发改委、教育局、人社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强化协作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总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大力推动托育服务工作。
(三)推动示范引领。在师市范围内,将条件成熟、积极主动的单位作为首批托育机构试点单位,加强人员技术指导,在政策范围内给于相应帮扶,建成一批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托育机构。
(四)强化宣传引导。深入挖掘托育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和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托育服务的认知。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形式,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依托新型媒体加大托育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托育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1.第五师托育服务建设每千人口目标任务分解表
2.托育机构备案书
3.备案承诺书
4.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5.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6.家庭托育点备案书
7.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附件1
第五师托育服务建设2024年每千人口
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 位 | 每千人口托位指标数(单位:个) | 备 注 |
81团 | 50 | |
83团 | 100 | |
84团 | 40 | |
86团 | 100 | |
87团 | 20 | |
88团 | 20 | |
89团 | 50 | |
90团 | 40 | |
91团 | 20 | |
明珠街道 | 100 | |
第五师医院 | 40 | |
合计 | 580 |
附件2
托育机构备案书
________卫生健康委:
经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批准,________(托育机构名称)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委进行备案。本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机构性质:□营利性 □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自有 □租赁
机构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编班类型:□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托育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服务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儿童优先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托育机构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机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报我委(局)的《托育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机构性质:
机构负责人姓名:
______卫生健康委(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6
家庭托育点备案书
卫生健康委:
根据《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向你委进行备案。本家庭托育点备案信息如下:
托育点名称:
举办者姓名:
举办者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住宅地址:
住宅类型:□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低层住宅
住宅性质:□自有 □租赁
所在楼层:
建筑面积: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收托婴幼儿数:
举办者承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因信息不实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举办者:
年 月 日
附件7
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本人申请利用住宅开办家庭托育点,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按照《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承诺主动接受所在街道(乡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接受村(居)民委员会监督,遵守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关于社区治理和住宅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已取得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规范开展托育服务。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当法律责任。
举办者:
年月日
政策文件解读跳转链接:http://www.xjshs.gov.cn/xxgk-show-12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