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由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控与预防、信息报送与处理、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和附则8个部分组成。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事故分级。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师市根据需要建立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师市党委宣传部、师市党委网信办、师市生态环境局、师市应急管理局等20个单位。应急指挥部负责负责师市范围内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辐射事故处置工作的指导、决策、协调,以及日常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当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事故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下设舆情信息组、协调组、监测组、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六个组。其中,五个组分别由师市相关部门组成,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监测组由师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兵团辐射环境监测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为师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三)监控与预防。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信息报送与处理。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同时分别向师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师市生态环境局应立即上报兵团生态环境局和师市党委,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五)应急响应。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应对一般辐射事故,启动IV级应急响应。应对较大辐射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应对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启动Ⅱ、Ⅰ级应急响应。启动预警时,师市生态环境局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发布预警信息后,师市生态环境局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应急督导工作。尽快做出应对和处置。
(六)后期处理。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自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措施和建议。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后期环境辐射监测。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保障、物资装备保障、人力资源保障等内容。按本预案要求,师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练。
(八)附则。包括预案管理、解释、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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